《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四种情况属于重大案件,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
《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办法》所指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办法》还明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也需按照案件管理。
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办法》定义为案件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两类情况: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调查,但无法确定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办法》明确将四种情况界定为重大案件: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10%(含)以上的;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承担七项职责,即: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与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金融机构聘用或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办法》明确,“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者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的人员。
《办法》还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评估、市场准入、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综合参考案件发生、处置以及自查发现案件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