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明年起正式实施!
10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以下简称“第四套生命表”),明确该表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
第四套生命表包括以下四类表:养老类业务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单一生命体表。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应当结合第四套生命表和自身经验数据,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保险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产品主要责任,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类别,具体如下:
(一)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生存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养老类业务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二)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三)终身寿险以死亡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四)其他类型产品,应当根据责任特征,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
《通知》还明确,保险公司使用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和红利时,应当以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使用精算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盈余和红利的,可以以原行业生命表或者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但应当确保计算的公平性,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厘定产品费率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应当对死亡发生率与实际经验可能存在的偏离度进行合理评估,并列明偏离度评估区间。
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优化精算模型,定期开展回溯,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改进措施,提高精算的精准性。保险公司回溯发现死亡发生率背离偏离度评估区间的,应当在年度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相关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来源:《金融时报》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