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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

(2017/6/13) 点击:635 关闭

    

68,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减轻消费者保费负担。

《通知》显示,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向保监会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为0.70-1.25;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为0.75-1.15;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为0.75-1.15;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为0.75-1.15

此前,深圳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浮动范围在0.75-1.25之间,其他地区在0.85-1.15之间。

在扩大险企自主定价权的同时,《通知》要求,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和修订机制。在产品获批使用后,如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报送申请材料时的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财产保险公司应主动对费率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报送保监会审批,严格防范商业车险定价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可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商业车险产品并修改费率方案,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产保险公司申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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