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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刘福寿:完善金融立法 保障有效监管

(2020/10/26) 点击:2205 关闭

    

“法治既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1021日,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围绕“构建金融市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的主题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金融立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先后推出,为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不过他强调,随着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向纵深推进,上述法律的部分规定已经相对滞后。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即将收官和“十四五”规划即将开启之际,很有必要总结风险防控攻坚战经验,站在“十四五”规划新的起点上,展望金融业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金融立法水平,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体从五方面入手:

  一是要健全公司治理,夯实金融治理的微观机制基础。刘福寿认为,既有的金融立法对于公司治理的规定着墨不多,较为简略。监管实践中主要依靠监管部门出台的公司治理各项规定。将来金融立法有必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上升为法律制度。他认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关键是要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各个环节,重点是要矫正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两种不良倾向。

  二是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形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刘福寿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法律的原则性、稳定性与改革创新的灵活性、适应性的关系,秉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金融创新原则,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相关法律制度,既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加快创新,同时要及时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对规避监管、监管套利及时说“不”。要畅通投融资渠道,缩短投融资中间链条,更好的发挥市场化定价的功能,满足实体经济中不同成长阶段和风险特点的融资需求。要加强普惠金融顶层设计,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系统规范明确普惠金融的财税融资担保等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服务的促进机制。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优势,进一步提升信托服务的规范程度和效率,发挥信托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管理传承国民财富等领域的作用。

  三是强化消费者保护,确立行为监管基本规则。刘福寿指出,针对当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在金融立法中合理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明确消费者保护的对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充分宣传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帮助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坚持“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弘扬契约精神,严格客户分层,准确评估把握客户的风险偏好和实际承受能力,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严格区分储蓄与投资、公募与私募、表内与表外、自营与代客,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完善责任承担机制,追究误导、诱骗消费者,违规收费,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纠正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是要完善行政处罚规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刘福寿透露,下一步金融立法中,建议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充分发挥处罚执法的威慑力。例如,坚持“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罚没并举,加大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明确对金融违法行为的不当所得均应予以没收,消除金融违法行为的经济动机;完善量罚规则,修订目前固定数值的处罚方式,适当提高处罚金额下限和浮动幅度,使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金额、后果相匹配;强化人员问责,完善人员问责方式,设定对从业人员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适当延长处罚时效,充分考虑金融违法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结合《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有关处罚时效规定修改的精神,将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五年,防止部分违法行为由于时效原因逃避打击;探索建立处罚和解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监管机构可以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推动提高执法效率,节约监管资源。

  五是完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秩序 。刘福寿认为,现有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规定过于原则,规则不够系统、完备,相互衔接不足,特别是授权不够充分,缺少有效处置工具。建议未来金融立法要建立高效的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增强风险处置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有序处置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提供有效制度支持。另外,要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股东特别是主要控股股东的义务,健全资本补充机制,明确处置配合义务,对违法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追究责任,乃至清退离场,坚决防止道德风险。要坚持针对不同风险机构,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组织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针对地方金融机构,要强化地方属地责任,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处置方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专业指导。要履行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借鉴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相关要求,通过立法赋予处置机构必要的权力,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和机构体系,充分发挥早介入、早预警、早处置的作用。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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