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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活水”精准灌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1/5/28) 点击:1186 关闭

    

近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前,20203月,农业农村部颁布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路径与目标。此次《意见》延续前期各项政策,重点从金融支持角度提出相关具体要求。

  多项政策密集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背后的原因不言而喻——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对于乡村振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19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农业集约化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长期以来,农业存在经营不确定性高、抵质押物不足、贷后管理难度较大、企业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制约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的信贷投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不同程度上存在以上问题,使得其发展主要依赖于自有资金的积累,较难在短期内扩大规模。”中国银行研究院李梦宇说。

  因此,做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意义重大。《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要求。

  具体来看,《意见》强调“健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和补偿机制,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不足、风险分担机制欠缺的问题,并推动银行制定有针对性的产品与服务。

  “以往,横亘于银行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难解决。银行较难获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方面数据,例如税收、补贴、种植等数据。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数据等也存在缺失等情况。”李梦宇说。

  针对这一痛点,《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承载力”,缓解银行与农业主体的信息不对称。《意见》还指出,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发布更新上级及本级认定的“白名单”,银行可直接通过白名单准入,对相关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授信等服务。

  在信用贷款方面,《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李梦宇表示,该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方面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银行可结合“白名单”,推进差异化的信贷产品设计,在信贷获批速度、纯信用贷款规模、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结合企业资质给予优惠条件。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普惠型贷款模型已具备“白名单”推荐制的硬件条件,该项政策的推行将使得银行业可快速识别目标客户,并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支持。

  在抵押物上,新型农业主体也面临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李梦宇表示,当前农地的抵押与确权仍在初步推广阶段,在部分地区的发展相对迟缓;生物资产活体抵押的生物流动性较强,库存难以核实,且面临生物资产因品种、生长期的差异所面临的价格波动;农机、农具等抵押物的资产价值较低,变现时较难处置。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为银行下一步明确涉农信贷政策研究与涉农产品创新提供了方向。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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