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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态    

聚力防范非法集资
守好百姓的“钱袋子”

(2023/6/27) 点击:52 关闭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化解存量、遏制增量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自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正加快形成。不过,相关风险仍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极具迷惑性。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持续深入加强宣传教育是防范非法集资的根本之策。2023年6月,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连续第11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当前,我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下简称“防处非”)工作整体态势如何?还面临哪些风险挑战?相关短板又该如何补齐?围绕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业内专家和一线从业者。

  连续三年保持下降态势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2023年4月份公布的情况显示,当前,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趋于收敛。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公布以来,防处非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地方处非机制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成功将2000多起非法集资风险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条例》落地以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全面走上了法治化和规范化的道路,防处非工作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无论是案发数量、涉案金额,还是涉及人数,均连续三年处于下降趋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马丽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是,业内专家也坦言,当前我国经济恢复基础还不牢固,金融供需及资源配置仍有待优化,非法集资存量风险持续暴露,增量风险诱发因素增多,风险反弹压力依然较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22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这既是源自对陈年案件的有效处理,也与疫情防控期间对人员线下活动的严格限制有关。他梳理了过去10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情况并表示,非法集资案件具有高发性特征,总体来看还是呈上升趋势。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计数据,2013年以来,我国非法集资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等均大幅度上升。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实践看,2016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案件数量和起诉人数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案件特点也反映出非法集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日趋复杂。

  在王新看来,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由“甲管”向“乙管”的变化,今年非法集资案件可能还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弹。“受经济基础恢复不牢固等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态势依然比较严峻复杂。《条例》出台后,在打击存量犯罪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我国老龄化社会趋势和金融风险防控的整体背景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未来还需关注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和问题。”他表示。

  马丽也提示需要关注一些非法集资更隐蔽的作案模式。“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非法集资人结合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不断变化形式,风险蔓延速度加快,外溢性和隐蔽性增强,发现和处置难度较大,尤其是‘上网跨域’案件协同侦办难度大,案件善后处置难度大。”她表示。

  识别非法集资应“打早打小”

  王新认为,非法集资属于典型的涉众型非法金融活动,具有参与人多、分布广、影响范围大的特性,且活动前期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旦案发,集资参与人将遭受惨重损失,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而面对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和多发严峻态势,亟须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实施细则,用法治的办法处置非法集资,打早打小,从而早日实现对非法集资高发态势的根本扭转。

  《条例》正是“打早打小”,从预防阶段做起的一个探索。王新对记者表示,在2017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中,文件的名称是《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现在则增加了“防范”一词,修改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由此提纲挈领地体现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相比《条例》更加注重“防范”。

  在具体内容方面,《条例》专设“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相关字样作了限制性规定;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而在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的发生,体现出在过去侧重于“惩治已然”的基础上强调“防患未然”的精神。

  “四看”“三思”“等一夜”

  防范非法集资并不仅是监管机构的“独角戏”。在业内专家看来,加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识别能力是重中之重。

  王新认为,从非法集资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其必然伴随着高利率的有偿回报。集资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若不对参与人给付经济回报,就无法通过集资行为来“作局”。而在相对方,大多数的集资参与人也认识到集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依然主动参与其中。正是在双方的互动过程中,“利诱性”直接促成和加速非法集资规模的扩张。从这个角度上讲,“利诱性”是非法集资双方合意的必备“黏合剂”。

  但“馅饼”往往是陷阱。马丽认为,通常来看,“四看”法就有助于识别大多数非法集资。即一看融资合法性,是否取得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一位打非办工作人员则将非法集资套路概括为“画饼—造势—吸金—跑路”四部曲。他告诉记者,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并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展示证书、与领导人的合影来造势,以及返点、分红等方式让参与人尝到“甜头”,最后,原本就是“庞氏骗局”的非法集资人会选择“跑路”,而集资参与人则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该工作人员表示,除了“四看”,还要做到“三思”和“等一夜”: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并且在决策时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聚合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当然,除了依靠投资人“慧眼识骗局”,防处非仍需多方聚力。

  马丽对记者表示,非法集资的资金流动需要借助金融机构完成,在实践中,很多非法集资主体会借助金融机构的场所和信用为自己背书。“参考《条例》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她认为,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并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而新形势下非法集资的“变形计”也对相关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据了解,近年来,民间投融资、市场零售、养老等领域风险多发,以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为噱头的集资变种有所抬头,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的集资骗局也在不断滋生。同时,不少犯罪分子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跨省跨域非法集资,显著加大了风险发现难度。

  王新认为,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在第四章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行政和刑事惩处力度,以便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未来则应进一步加大预防环节的宣传力度。

  “各地应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社区志愿者、防非义务宣传员等力量,常态化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营造‘地毯式’处非宣传浓厚氛围,做到防非处非家喻户晓。”一位业内人士也持相似观点,建议通过新媒体、新型网络社交平台等载体,组织开展对新型非法集资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宣传的传播力、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从机制建设来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健全全链条综合治理格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内防非处非工作负总责,层层压实责任。各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将更好发挥综合协调平台功能,推动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链条综合治理格局,继续保持高压震慑、全力追赃挽损、深化源头治理,坚决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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